云陽網訊(記者 楊梅娜)近日,市民秦某向律師咨詢:其丈夫陳某為了向張某借得60萬元現金,將名下一套房屋抵押給了張某,并簽訂了抵押合同。被抵押房屋房產證雖只寫了陳某一人的名字,但該房屋為兩人婚后共同出資購買,應屬夫妻共有財產,其對陳某抵押房屋的行為并不知情,該抵押已損害了其利益,故抵押合同應屬無效。張某則認為,在審查房屋產權關系時只能確認登記內容,自己已盡到了審查義務,抵押合同應屬有效。秦某想知道,該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律師說,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房產證明確記載被抵押房屋是由陳某所有,在秦某未辦理權利登記手續的情況下,不能確認其對被抵押房屋享有物權。張某已經對被抵押房屋房產證進行了審查,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因此,該抵押合同合法有效,陳某和張某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