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關于患者和疑似患者等的權益
5.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觸者等,在治療、隔離或者觀察期間是否應當獲得工作報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因此,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觸者在接受治療、隔離或者觀察期間應當獲得工作報酬。
6.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觸者等,在治療、隔離或者觀察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能否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有關工資、生活費標準如何規定?
2020年1月24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印發《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其中明確規定:
(一)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二)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三)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2020年1月25日,重慶市人力社保局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時明確規定,因受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響造成企業停工停產,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不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的70%執行。
7.患者和疑似患者的醫療費用如何承擔?
2020年1月23日,重慶市醫療保障局、重慶市財政局印發《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的通知》,其中明確規定:確保患者不因費用問題影響就醫。
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醫療費用臨時性參照重慶基本醫療保險單病種的方式進行結算管理。
對于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后,個人負擔部分由財政給予補助,實施綜合保障。
對于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藥品和醫療服務項目,符合衛生健康部門制定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的,可臨時納入醫保基金支付范圍。
對于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異地就醫患者,先救治后結算,報銷不再執行異地轉外就醫支付比例調減規定。
8.對于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人群和企業的金融支持有哪些?
2020年1月26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于加強銀行業保險業金融服務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確規定:
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群,要在信貸政策上予以適當傾斜,靈活調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個人信貸還款安排,合理延后還款期限。對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出險理賠客戶要優先處理,適當擴展責任范圍,應賠盡賠。
對于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游等行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暫時受困的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鼓勵通過適當下調貸款利率、完善續貸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等方式,支持相關企業戰勝疫情災害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