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疫情防控具有哪些監督管理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傳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監督檢查職責:
(一)對下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履行本法規定的傳染病防治職責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的傳染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采供血機構的采供血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四)對用于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及其生產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飲用水供水單位從事生產或者供應活動以及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進行監督檢查;
(五)對傳染病菌種、毒種和傳染病檢測樣本的采集、保藏、攜帶、運輸、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六)對公共場所和有關單位的衛生條件和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對傳染病防治重大事項的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進入被檢查單位和傳染病疫情發生現場調查取證,查閱或者復制有關的資料和采集樣本。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發現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如不及時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閉公共飲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關物品或者暫停銷售的臨時控制措施,并予以檢驗或者進行消毒。經檢驗,屬于被污染的食品,應當予以銷毀;對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經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應當解除控制措施。
25.醫療機構對患者或疑似患者采取隔離措施是否有法律依據?
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
(二)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
(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因此可以適用前述規定采取隔離措施。
26.疫情期間,是否允許野生動物交易?
不允許。根據市場監管總局、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于2020年1月26日發布的《關于禁止野生動物交易的公告》,明確規定:為嚴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阻斷可能的傳染源和傳播途徑,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至全國疫情解除期間,禁止野生動物交易活動。
27.重慶對暫停活禽交易和宰殺等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2020年1月22日,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下發緊急通知,采取八項措施做好疫情聯防聯控工作,其中包括:
暫停活禽交易和宰殺。暫停農貿市場、超市、活禽專賣店、餐飲店的活禽交易和宰殺行為,并會同公安、農委等部門加強對暫停活禽交易和宰殺工作的行政執法;
加強海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嚴禁未經檢驗檢疫或檢驗檢疫不合格和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海產品進入市場銷售;
加強餐飲安全監管。嚴查餐飲單位在經營場所圈養、宰殺畜禽和野生動物以及使用未按規定檢疫或來源不明畜禽肉類和野生動物的行為。
28.消費者能否解除或變更在疫情暴發之前簽訂的需要在疫情期間履行的旅游合同、訂餐合同、慶典合同等?
合同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遵守疫情防控要求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處理。從法律上看,合同能否解除或變更,關鍵在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能否被認定為“不可抗力”或者“情勢變更”的情形,如被依法認定為“不可抗力”或者“情勢變更” 的情形,除另有約定外,則可參考下列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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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陽縣司法局
2020年1月31日